| 专利项目评估 |
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1.根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2.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3.行政单位拍卖 、转让 、置换知识产权的;
4.国有事业单位改制 、合并、 分立、 清算、 投资、 转让、 置换、 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5.国有企业改制 、上市 、合并、 分立、 清算 、投资 、转让、 置换 、 拍卖 、偿还债务涉及知识 产权的;
6.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7.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8.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 、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9.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 、分立 、 清算、投资 、转让、 置换 、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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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专利项目评估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
2.被评估专利项目的专利证书、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等)资料 的复印件
3.非当年授权的需提交当年度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
4.专利项目已形成产业化经营的有关材料证明
5.专利项目所获奖励的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二.专利项目申报评估程序
1.提交有关材料 2.进行格式审查 3.进行评估 4.告知评估结果 |
三.办理时限
以申请专利项目评估单位及个人提交的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
四.专利项目
评估专利项目评估申请表(点击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