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定 |
为促进知识产权项目产业化、市场化,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措施,加强项目供需信息交流,达到资源共享,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对在其信息平台发布项目交易供需信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单位、个人实行会员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业务范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员为:自愿参加,凡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项目交易信息咨询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业务,承认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管理规定,接受其管理,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的单位、个人均可参加。
第三条.单位应是正式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成为会员需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五条.会员可分为A会员、B会员、C会员;
A会员:自愿参加,为全年累计发布拟交易知识产权项目信息十个以上的项目权利人或单位;
B会员:自愿参加,为全年累计发布拟交易知识产权项目信息三至九个的项目权利人或单位;
C会员:自愿参加,为全年累计发布拟交易知识产权项目信息一至二个的项目权利人或单位;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权利
1.委托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交易项目供需信息;
2.参加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举办的项目发布、推介、研讨、交流等活动;
3.优先享受交易中心提供的各项交易服务措施和优惠政策;
4.对交易中心工作可提出建议及意见。
会员义务:
1.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搞违法经营活动;
2.自觉执行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的管理规定及业务规则;
3.按规定及时交纳项目交易所需费用;
4.在知识产权项目交易过程中,接受交易中心的管理;
5.会员在项目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将停止其项目交易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自负。
第七条.会员之间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可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交易中心调解解决。
第八条.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由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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